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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善达: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18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善达            公告编号:2019-58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6 月 17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6 月 16 日至 6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10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正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

股份 353,829,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53.0509%。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87,748,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3.143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66,080,85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9.907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
                                        1
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19,408,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2.90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延

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情况:305,944,4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667% ), 47,884,858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533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9,351,2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7063%),57,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293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监事会延期

换届的议案》。

     表决情况:305,944,4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667% ), 47,884,858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533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9,351,2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7063%),57,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293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郭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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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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