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善达: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01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国家公务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监事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
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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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
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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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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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
会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
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职权内的事项;
(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审定的事项;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议题;
(四)监事个人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经监事会主席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
议赞同才能列入会议议程;
(五)所有议题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在会前交监事审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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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
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
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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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
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或与章程等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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