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1999-08-30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1.1999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起诉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与中侨物业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由中侨物业向其偿还所欠《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利息209万美元;并请求依法判令将中侨物业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之房产依法定方式进行处分,并以所得价款抵偿中侨物业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之债务。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2.1999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起诉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依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与北京京达及中侨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依法判令由北京京达向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偿还其所欠《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利息125.4万美元;请求依法判令将中侨物业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之房产依法定方式进行处分,并以所得价款抵偿北京京达公司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125.4万美元债务。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