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2000-01-25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一、由于公司下半年经营情况继续恶化,及执行财政部[1999]35号文计提四项减值准备等原因,公司董事会预计本公司1999年度将在中期亏损的基础上进一步产生较大亏损。为此,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深表歉意。
二、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本公司前期披露的部分诉讼事项的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1、1999年9月27日黄山天上人间大酒店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物业)就黄山天上人间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中侨物业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及利息一案,达成和解协议:中侨物业用有产权的“美晨苑”3105.47平方米物业抵偿所有债务。
2、1999年9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沙头角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沙头角支行)起诉中侨物业及本公司借款系列案件做出判决:
1.就交行沙头角支行起诉中侨物业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365,511元,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判决如下: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5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中侨实业以其持有的本公司720万股法人股承担连带责任。
2.就交行沙头角支行起诉中侨物业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05,490.25元,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判决如下: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5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中侨实业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200万法人股承担连带责任。
3.就交行沙头角支行起诉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中侨实业承担连带责任一案,判决如下: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中侨实业以其持有的本公司600万股法人股承担连带责任。
3、1999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起诉中侨物业所涉两份《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项下有关债务案件,分别判决如下:
1.确认农行营业部与中侨物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及《抵押合同》有效;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中侨物业不履行债务时,农行营业部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确认农行营业部与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达)及中侨物业签订《债权转让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书》及《抵押合同》有效;北京京达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偿还借款本金120万美元及利息;北京京达不履行债务时,农行营业部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中侨物业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1999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商业银行起诉中侨物业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判决如下: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10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1999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南头支行起诉中侨实业偿还借款本金港币68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判决如下:中侨实业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给付清结此债务;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