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2000年1月22日“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中第二条第1条“中侨物业拥有产权的”应为“中侨物业用有产权的”;第二条第4条的“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应为“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给付结清此债务”。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