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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2000-04-11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本公司前期披露的部分诉讼事项的审理结果及近期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1999年1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招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物业”)偿还贷款50万美元及利息、起诉中侨物业及深圳齐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明地产”)偿还贷款港币300万元及利息两案,分别判决如下:
  1)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5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如中侨物业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侨物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300万港币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如中侨物业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齐明地产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齐明地产有权向中侨物业追偿。
  2、1999年12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起诉齐明地产及中侨物业偿还借款美金25万元及利息、港币200万元及利息两案作出判决:齐明地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美金25万元及利息,港币200万元及利息;中侨物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999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南头支行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实业”)及本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770万元及利息一案,做出判决:终止原告与中侨实业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中侨实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清结此债务;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00年3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起诉本公司及中侨物业担保借款一案,判决如下: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中侨物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5、2000年3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起诉深圳市中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进出口”)、本公司及中侨实业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判决如下:
  1)中侨进出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中侨进出口追偿。
  2)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美元及利息;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6、2000年1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起诉中侨实业、中侨物业及本公司:
    1)要求判令中侨实业偿还贷款本金120万美元及利息,中侨物业承担连清偿责任。
  2)要求判中侨实业偿还贷款本金80万元美元及利息,本公司以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两案已于2000年2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7、2000年1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起诉本公司及中侨物业,要求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2万美元,中侨物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已于2000年2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8、2000年1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起诉中侨物业及中侨实业,要求判中侨物业偿还贷款本金80万美元及利息,中侨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已于2000年2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