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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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012 号
致: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磊明律师和黄晓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香港商报》等报刊刊载及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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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在深圳市高新区南区科技南 12 路方大大厦 1 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熊建明主持,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验证,以
及有关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未违反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截止 2011 年 3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东登记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8,034,838.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8%;其中出席会议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0,032,147.00 股,占公司发行的 B 股股份总数的 4.47%。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出席会议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本所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会议通知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和会议通知的
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长的主持下,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点票、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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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公司关于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议案》、《本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本公司关于聘请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本公司
关于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保证的议案》、《本公司第六届董事(含独立
董事)和监事年度津贴方案》、《本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公司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属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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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无正文。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志 律师
经办律师: 郭磊明 律师
黄晓娅 律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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