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8月)2011-08-0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切实保证集团内
控体系和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护国家、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
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的、
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
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及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公司内部标准;
(五)公认的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
事长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不受集团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
集团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审计项目建议。
全体员工可以实名或匿名(鼓励实名举报)向审计监察部举报集团内
发生的舞弊、违规等事项,审 计监察部在必要时将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计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置审计监察部,负责全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监察部在必要时可以设立驻外
机构或驻外专员,其职权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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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设部长一名,必要时设副部长或部长助理。部长
主持审计监察部工作,副部长及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审计监察部部长空缺时,由审计监察部副部长或部长助理主持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依法按章办
理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因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须事先办妥工作交接手
续,不得中断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
行奖惩。
第十条 审 计 人 员 应具 有 一 定 的 政 治 素 质和 足 以 胜 任 工 作 的 审计 专
业知识及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的职责以《职务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监察部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
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节 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客观、保密的职业道
德准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正直和勤勉。审
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主当回
避。
审计人员不得执行除内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也不得行使其他有损
审计人员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和审计监察部
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
位(人员)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 计 人 员应 当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谨 慎 , 并 合 理 使 用 职业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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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
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违反职业道德,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
分;其他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交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给以处分。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
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或不良影
响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审 计 监 察 部 有 权 就 有 关 审 计 事 项 向 整 个 集 团 通 报 审 计结
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监察部可以向集团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要求向集团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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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应向集团公布的。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范围是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七)管理活动;
(八)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价;
(九)风险管理;
(十)其他认定事项。
第五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种类有: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
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行为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 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
计,包括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与执行情况。
(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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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
( 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审计,包括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
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察部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 计 监察 部 应 根 据 集 团 公 司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本 部门 的
具体情况,于年初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监察部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定期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应 重 点 关 注 内部 控 制 中 的 薄 弱 环 节和 金
融衍生品交易、重大采购业务、并购重组业务等高风险领域。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各控股公司建议
的审计项目,及其他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章 审计流程
第二十八条 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某一审计事项时,审计监察部
应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具
体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
并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监察部在执行舞弊调查等特殊审计业务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
书进行突击审计。
第三十条 审 计 监 察部 应 首 先 对 被 审 计 单位 审 计 事 项 的 内 部 控制 系
统进行描述(文字描述、内部控制问卷或流程图等方法)、测试,从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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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系统作出初步评价,确定重点审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
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
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 取复制、笔录等
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调查等特殊审计业务时,可以查阅相关人员的工
作日志、电脑磁盘记录等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
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收支项目及其他有关经济活
动审计结果的资料进行筛选、归类、分析、整理,作出综合评价,撰写审
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监察部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不同意见,进一步核实
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经修改后的报告连同
被审计单位意见回复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决定做出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自下
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于审计决定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三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应当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作
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调查 、检查近期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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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小型审计项目时,可以执行简易审计流程。
本制度所指的简易审计流程,是指在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收集审计证
据、复核以及报告审计结果等环节有所简化以及在人员分配、资金预算和
时间安排方面较一般审计流程有所压缩的审计流程。
第八章 审计回访
第三十八条 审 计 回访 的 目 的 在 于 检 查 被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决 定的 执
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公司整体执行力水平。
第三十九条 审计回访前,各相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提供
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回访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
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监督的效率与效果,同
时了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内审
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
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照规定时间
进行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回访纳入审计监察部年度工作计划,并于 次年1月
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形成文字总结。
第四十三条 审计回访结果将作为考核被审计单位和(或)被审计人
员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评价执行力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与改进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建立并维护内部审计工作所有
方面质量保证与工作改进的流程。
内部审计督导是保证内部审计质量的有效手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
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实际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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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工作质量保证与改进的方式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报告内部审 计质量保证与改进
工作的结果。
第十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由审计监察部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系统、完整、
安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
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类归档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电子文档)
(四)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
监察部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复印、摘录审计档案的,应经审计监察
部负责人批准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条 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经手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泄露审
计档案秘密的,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审 计 监察 部 对 严 格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各 项 制 度中 取
得显著效益、挽回重大损失、有效降低成本费用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
出奖励建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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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提出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
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五十五条 有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方(审)字 [2004]01 号《方
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方(审)字[2001]01 号《下属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方(审)字 [2005]01 号《内部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方(审)字[2003]01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方
(审)字[2010]01 号《内部审计回访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2000
年 3 月 1 日发布,无文号)同时废止。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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