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监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2011-08-2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作为方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继续利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公司继续利用部
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方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截至 201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已将上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3,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有关情况通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监事签名:
郑 华
于国安
曹乃斯
20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