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2月)2012-02-20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2 年 2 月修改)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
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关于要求深圳上
市公司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发布。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 按有关法规应当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已知悉的内
幕信息的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见附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
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事项和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其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
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牟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