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针对公司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2012-04-19
针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20371 号
天 健 正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Ascend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针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20371 号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公司)及其按照监管规定选定的重要
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含北京和上海两个分公司)、深圳市方大
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和沈阳方大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的固定资产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审计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上市部函[2011] 031 号)的相关规定,方大集团公司作为试点类公司,选定纳
入本次审计范围的方大集团公司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重要资产的 2010 年末总资产、
2010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均为汇总数)分别占方大集团公司 2010 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 148.72%、100.98%和 208.95%。
二、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方大集团公司母公
司及重要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方大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相关规定,确定方大集团公司本年度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的范
围。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实施领导小组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
答》的规定,对方大集团公司在试点中按照监管规定选定的方大集团公司母公司及重
要子公司、重要资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方大集团公司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含北京和上海两个分公司)、深圳市方大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方大新材料(江西)
有限公司和沈阳方大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 俊 超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 昭 新
报告日期:20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