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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0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要求,现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七    ......                            ......
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利润。                            增加: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
                                                  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第一百六十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司资金需求情况,保持利润分配政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保护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兼顾公司长
                                                  期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
                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在保证公司现金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
                决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审
                                                  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公
                                                  司应切实保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五)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
                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0%,如未达到本款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募集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新增:(七)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