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监事会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3-02-21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规定,作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利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利用 3,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
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利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六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继续利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监 事:
郑 华
于国安
曹乃斯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