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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集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正文................................................................................................................................ 3

一、         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 6

四、         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 16

五、         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 18

六、         结论意见........................................................................................................ 1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方大集团”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
份,就方大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
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分拆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本次分拆的实
质条件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
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
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方大集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
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次分拆所涉及的财
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
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分拆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
义:

        简称                                        释义

 方大集团、上市公
                    指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方大智源     指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投资     指   深圳市方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方大集团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分拆     指
                         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方大智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
       本次发行     指
                         创业板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规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指
   则(试行)》          告〔2022〕5 号,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方大集团近三年        (容诚审字[2020]361Z0129 号)、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
                    指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361Z0020 号)、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68 号)

 《方大集团 2021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指
 年度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2]361Z0068 号)

 《方大集团 2021
                    指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年年度报告》

 《方大集团 2020
                    指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年年度报告》

 《方大集团 2019
                    指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年年度报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
  《分拆预案》      指
                         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之国家企业信用信
 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指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4
                                 正   文

一、 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5 月 14 日,方大集团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筹划工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方大智源境内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26 日,方大集团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
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
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
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
析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
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章程》以及上述会议的有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就本次分拆的上市方案、本次分拆预案、本次分拆符合《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次
分拆后公司将保持独立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方大智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
作能力等事项作出决议,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同意

    经审阅《公司章程》以及上述会议的有关资料,并结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的规定,本次分拆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同意:
    1、本次分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尚需方大智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批准,并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同意。
二、 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5
    1、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的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300192448589C
 码

 法定代表人       熊建明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107,387.4227 万元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

                  智慧、节能建筑系统设计、开发、销售与工程施工;先进高端制
                  造、新材料、新能源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
                  算机软件、电子信息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成立日期         1994 年 4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至 2069 年 4 月 20 日

 登记状态         存续

    2、 根据方大集团公开披露信息,方大集团于 1995 年发行 B 股股票在深交
所主板上市;1996 年公司发行 A 股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3、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
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以及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票已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不存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并经逐条对照《上市公司分拆规
则(试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
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6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所述,方大集团于 1995 年发
行 B 股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于 1996 年公司发行 A 股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
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市已超过三年。据此,本次分拆符合《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方大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2.91
亿元、3.77 亿元和 1.68 亿元。据此,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根据《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方大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方
大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方大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方大智源近三年的
财务数据1及《分拆预案》,方大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扣除按
权益享有的方大智源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 6.37 亿元,不低于 6 亿元,符合《上市公司分拆
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
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方大智源的财务数据、《方大集团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分拆预案》,
方 大 智 源 2021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属 于 母 公 司 所有 者 的 净 利润为
7,202.91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方大智源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比重为 40.40%,未超过 50%;方大智源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0,029.96 万元,公司 2021 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
益享有的方大智源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5.11%,未超
过 3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
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1
 方大智源财务数据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下同。

                                                7
      (五)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严重损害。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
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
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1、根据《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专
字[2020]361Z0213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1]361Z0201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
项说明》和“容诚专字[2022]361Z0102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
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
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者上市公
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况。据此,本次分拆不
存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2、根据《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方大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官方网站和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据此,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
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3、根据《方大集团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方大集团出
具的《方大集团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本
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分拆
的情形。

      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方大智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方大投资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                                                 53,550,000      51.0000%
        合伙企业(有限


                                         8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合伙)

       深圳市方大建科
 2                      方大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33,965,625      32.3482%
       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人中包含方大集团部
                      分员工(未包含方大集团的
       共青城盈发投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3     合伙企业(有限                               6,000,000        5.7143%
                      联方)以及方大智源部分董
           合伙)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
                      工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中信证券投资有
 4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5,250,000        5.0000%
           限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深圳市高新投创
 5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1,968,750        1.8750%
       业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深圳市前海鹏晨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6     投资合伙企业                                 1,115,625        1.0625%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有限合伙)
                      接或间接持有该合伙企业
                      份额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共青城华晟博泰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7     投资合伙企业                                 1,050,000        1.0000%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有限合伙)
                      接或间接持有该合伙企业
                      份额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共青城龙润春天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8     投资合伙企业                                 1,050,000        1.0000%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有限合伙)
                      接或间接持有该合伙企业
                      份额

                      外部投资人,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深圳市嘉远资本
 9                    方以及方大智源董事、高级      1,050,000        1.0000%
       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

        合计                     --                105,000,000      100.0000%

                                         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方大
智源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关联关系               间接持有方大智源股份比例

    1         熊建明           方大集团董事长、总裁                      0.2448%

    2            熊希                熊建明之子                        0.0000035%

          合计                            --                             0.2448%
注:熊建明、熊希间接持有方大智源的股份系通过方大投资间接持有。

     基于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方大智源的股份(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未超过
方大智源本次分拆前总股本的 10%,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
行)》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1、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
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除外。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
买的。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
资产。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1、根据《方大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方大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方
大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公告,方大
集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据
此,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方大集团于 1995 年发行 B 股
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于 1996 年公司发行 A 股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而方
大智源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成立,方大智源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方大集团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据此,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
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3、根据《方大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方大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方
大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分拆预案》《方大集团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方大智源的主要业务为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生产销售以及维保


                                               10
服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据此,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
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方大智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方大智源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关联关系           间接持有方大智源股份比例

   1          熊希                  方大智源董事长                    0.0000035%

   2         熊建明                    熊希父亲                         0.2448%

   3         熊海刚             方大智源董事、总经理                    2.6667%

   4        欧阳科华           方大智源董事、副总经理                   0.5238%

   5         胡自春            方大智源董事、副总经理                   0.0952%

   6         陈红忠              方大智源财务负责人                     0.0952%
           合计                            --                           3.6258%
注:熊希、熊建明间接持有方大智源的股份系通过方大投资间接持有;熊海刚、欧阳科华、胡自春、陈红
忠间接持有方大智源的股份系通过共青城盈发间接持有。

       基于上述,方大智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方大智源的股
份(方大智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方大集团间接持有的除外)未
超过方大智源本次分拆前总股本的 30%,本次分拆不存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本
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根据《分拆预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业务分为:高端幕墙系统及材料、太阳能光伏发电、房地产等板块,主要产
品为节能幕墙等各类高端建筑幕墙及铝板材料等;方大智源的主要业务为城市轨
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生产销售以及维保服务,本次分拆上市后,方大集团及其控
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 除方大智
源主业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1
    (1)同业竞争

    根据《分拆预案》及方大集团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拟分拆子公司方大智源的主营业务为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生 产销售以
及维保服务,与保留在公司及公司控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
企业的服务和业务在服务类别、工艺技术、产品/服务用途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本次分拆上市后,方大集团现有其他业务不存在对方大智源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方大智源控股股东方大投资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企业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 “关联企
业”)不从事与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方大智源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本企业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
如果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方大智源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
通知方大智源,并尽力促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及/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
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大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
业”)不从事与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方大智源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
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方大智源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
通知方大智源,并尽力促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及/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12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
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大智源实际控制人熊建明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人作为方大智源实际控制人期
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
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
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本人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
如果本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方大智源及/或
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
方大智源,并尽力促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及/或采
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方大智源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大智源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方大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方大智源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不会从事与
方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
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方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方大智源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情形,方大智源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根据《分拆预案》,本次分拆方大智源上市后,方大集团仍将保持对方大智
源的控制权,方大智源仍为方大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方大集团的关联
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方大智源上市而发生变化。



                                    13
    对于方大智源,本次分拆上市后,方大集团仍将保持对方大智源的控制权,
方大智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方大智源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本次分拆后,
公司与方大智源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
保持公司和方大智源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方
大智源利益。

    为规范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方大智源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形,方大智源控股股东
方大投资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方大
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方大智源及其
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
易,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依法与方大智源或其
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方大智源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
营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4、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方大智
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大集团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方大
智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方大智源及其
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依法与方大智源或其
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方大智源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不会谋求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
/或关联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14
    4、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方大智
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大智源实际控制人熊建明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方大智源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方大智源及其控股
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
易,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依法与方大智源或其控
股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方大智源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3、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方大智源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
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或关联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4、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方大智源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
相关规则的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方大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方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依法与方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签订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不会向方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谋求或输送优于
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
策程序,避免控股股东及/或关联企业以任何非法方式占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15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后,方大集团与方大智源将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方大智源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
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
独立

    根据《分拆预案》及方大集团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方
大集团和方大智源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或就资产的使用权
在现阶段已取得适当的授权;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资
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方大智源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
他关联方。方大集团和方大智源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方大智源与方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
同的情况。方大集团不存在违规占用、支配方大智源的资产使用权或干预方大智
源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方大集团和方大智源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
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根据《分拆预案》及方大集团的书面确认,方大智源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方大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

    根据《分拆预案》及方大集团的书面确认,方大集团与方大智源资产相互独
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
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
定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

    (一)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所述,公司本次分拆符合《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16
    根据《分拆预案》,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对方大智源的控股地位。本次分
拆完成后,方大智源仍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方大智
源将直接对接资本市场,可利用新的上市平台加大轨道交通屏蔽门设备核心技术
研发的进一步投入,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将进一步
增强;从业绩提升角度,方大智源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方大智源分拆上市有助于
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方大智源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
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方大智源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
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分拆方大智源至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股
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分拆预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方大智源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
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将促使方大智源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
结构,继续与公司保持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
务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分拆预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方大智源的主要业务为城市轨道交通
站台屏蔽门的生产销售以及维保服务,公司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与公司其他业务
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本次公司分拆方大智源至深交所创业板不会对
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
控制方大智源,方大智源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
尽管本次分拆将导致公司持有方大智源的权益被摊薄,但是通过本次分拆,方大
智源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投融资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进
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
能力。

    (四)本次分拆后方大智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根据《分拆预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方大智源具有
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方大智源
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将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17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和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并严格参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后方大智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所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已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分
拆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分拆预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方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 业板上市
的预案》以及公司所出具的相关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已经方大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分拆上市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

五、 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方大集团对本次分拆事项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2021 年 5 月 14 日,方大集团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筹划工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方大智源境内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公司拟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方
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以及《分拆预案》等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阅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已在《分拆预案》中披露本次分拆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重大风险提示、本次分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方案、方大智源的
基本情况、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方大集团已按照中国证
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了对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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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披露了本
次分拆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
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分拆符合《上
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分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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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
子公司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华晓军                                      魏 伟




                                                         杨楚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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