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皇庭国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1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1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
保的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且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3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认为提案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妥当情形的,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有权在履行职责范围内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的提案内容,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5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所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示地点。

                                   6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提供的身
份确认资料应包含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以登陆该网络投票系统的用户名所对应的
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
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
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
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7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方式,否
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8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特殊
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9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
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10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11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时,由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定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股东”等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2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与监事应当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应当对全部候选人集中表
决,并对得票数达到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所需票数的候选人进行排序,得票多的候
选人当选。
    如由于数位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导致无法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大会应先确定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为当选董事或监事,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
按上述投票、计票方法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13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4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
等文稿报送或传真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的报刊上
刊登。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
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等制度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