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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庭国际: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08-1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
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

    第三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管理部负责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
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
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或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
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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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
部。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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