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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4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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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41,382,3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76%;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150,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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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向深圳市赛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 6,00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
       案》。同意票 242,179,026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 184,052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票 170,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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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方誉




                                                             姜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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