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4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41,382,3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76%;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150,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向深圳市赛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 6,00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
案》。同意票 242,179,026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 184,052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票 170,0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方誉
姜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