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南通赛格时代广场有限公司新增 3 亿元借款额度事宜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的立场,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向南通赛格时代广场有限公司新增 人民币 3 亿元借款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南通赛 格时代广场有限公司提供 3 亿元的借款额度,可以满足南通赛格时代 广场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并能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 度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周含军 李罗力 宋萍萍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