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二十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2015年4月16日下午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43,676,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05%;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2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462,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0.18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九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九项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3 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 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 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32%;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2)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反对 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68%。 (3)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 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4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 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5)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4,745,822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393,3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 票为 7,779,456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 《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 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反对 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68%。 (7)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2,929,521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2,209,601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32%;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 5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 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8)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费 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91,787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6,559,66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9)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票为 243,919,335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 为 6,559,669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32%;反对票 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1,219,787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6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十次(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 俊 经办律师:张乐 曾雪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