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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关于本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6-09-29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 B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收到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概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民事起
诉状,就案号(2016)桂 0102 民初 3653 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
桂 0102 民初 3654 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传唤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前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应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6)桂 0102 民初 3653 号
    1.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原告: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南宁市人民东路 158 号
    3.被告一:南宁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 158 号南宁置地广场裙楼地上一层至二层
    4.被告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
    5.诉讼起因:
    2013 年 6 月 14 日,原告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
一南宁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及被告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丙方)签订有《南宁赛格电子市场项目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
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 200 万元作为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被告一也对租
赁房屋进行装修并经营使用。因被告一没有按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第三年度租金,
同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原告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为由将两被告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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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支付租金违约金。2016 年 6 月 28 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
兴民一初字第 13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南宁赛格电子市场项目租赁合同》等判决内容。现南宁市兴宁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 139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租赁合同
被判决解除,因是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诉争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 万元、装修损失费 200
万元及律师费 26.30 万元,三项共计人民币 1026.30 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
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摘自具状人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
事起诉状)
    (二)案号:(2016)桂 0102 民初 3654 号
    1.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宁市人民东路 158 号置地广场地下二层
    3.被告一:南宁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 158 号南宁置地广场裙楼地上一层至二层
    4.被告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
    5.诉讼起因:
    2013 年 3 月 18 日,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
被告一南宁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及被告二深圳赛格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4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
被告一就双方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尽事项签订《物
业管理补充协议》。因被告一没有按租赁合同向物业产权人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第三年度租金,同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南宁海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两被告向南
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被告一也在 2015 年 6 月向原告提出解除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也拒绝支付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直至本案起诉之日,
被告一还没有交还租赁的房屋,也没有缴清物业费,被告一已是违约行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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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同时原告认为依据《南宁赛格电子市场项目租赁合
同》的内容约定,本案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租赁行为应付物业费及其违约金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物业管
理服务合同》以及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的《物业服务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1,316,171.01 元,及逾期支付
物业费的违约金 1,070,136.99 元和律师费 8.35 万元,三项共计 2,469,808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费、逾期支付物业费违
约金、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起因及原告诉讼请求摘自具状人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民事起诉状)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按照规定和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桂 0102 民初 3653 号)
    (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桂 0102 民初 3654 号)
    (三)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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