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9-30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等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我们对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的情况,以及以往年度
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此事项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续聘 2016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事宜是根据《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
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二、对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我们对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的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聘请续聘事宜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专此。
独立董事:李罗力 宋萍萍 范值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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