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6-11-02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独立意见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格集团”)持有的深圳
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赛格康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55%股权、深圳
市赛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9.02%股权,
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前已将《关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及《关
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事
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协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已事先认可将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与赛格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与赛格集团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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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公司与赛格集团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
独立董事:
李罗力 范值清 宋萍萍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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