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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等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我们对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的情况,以及以往年度

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此事项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续聘 2017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事宜是根据《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

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二、对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我们对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的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次聘请续聘事宜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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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
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本着对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2017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
  251,000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26,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 96,692.62 万元,实际担保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90%,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要求,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3 号),新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时,若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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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意见



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罗力   宋萍萍   范值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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