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62%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转让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持有的深圳市赛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62%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依据客 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事项的审计、评估机构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专此。 独立董事: 李罗力 宋萍萍 范值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