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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 B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深
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 79.02%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地
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赛格新城市 20%、52.05%的股权)于近日收到深圳
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 2060 号)及《裁决书补正》
((2019)深国仲裁 2060 号-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赛格新城市于 2019 年 8 月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来的《开庭通知》(2019)
深国仲受 2060 号-9)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递交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信银行就与深圳市招
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集团”)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事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仲裁开庭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5)。
    有关赛格新城市与招诚集团、中信银行之间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以下公告:
    1、2019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可能承担担
保责任的风险提示公告》;
    2、2019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
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3、2019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房产被查封
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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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余胜明
    第四被申请人:余达诚
    依据《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 2060 号)及《裁决书补正》((2019)
深国仲裁 2060 号-补),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 2017 深银业八贷字第 0003 号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 220,000,000 元、利息(含
复利)人民币 1,889,773.14 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自 2019 年 4 月 13 日起计算
的罚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在人民币 210,000,000 元的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贷款
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
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1,235,849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人民币 1,235,849 元,第一被
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235,849 元。
    (六)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赛格新城市
广场 1 号楼二层至五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12761 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该房产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出质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
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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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2019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0-033)中“五、重要事项”之“十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赛格新城市需要代招诚集团承担对申请人中信银
行的连带担保责任。鉴于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关事
项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控股孙公司赛格新城市与相关债权受让方拟签署协
议的公告》、《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将由相关权益人支付
相关款项,因此,上述仲裁事项目前对公司当期利润暂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 2060 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补正》((2019)深国仲裁 2060 号-补)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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