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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3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上市公司”、“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赛格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
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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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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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中
                发                                        招股说明书                国
                行                                        募集说明书                证
    信          信                                                                  监
                息                                        上市公告书                会
    息
                披                                        收购报告书                制
    披          露                                                                  订
                        定
    露                  期                                                          细
                                                    年报、半年报、季报              则
    体                  报
                持      告
    系          续
                性                                  股东大会决议
                信                                                                  交
                息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易
                披            非交易信息
                        临                                                          所
                露      时                          其它重大事件                    股
                        报                                                          票
                        告                                                          上
                              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                        市
                                                                                    规
                                                    其它交易                        则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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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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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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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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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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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
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涉及定期报告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
露的其他事项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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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标准,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三十一条所述事项、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视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披露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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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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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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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第三十四
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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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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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
       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有义务提交信息披露和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并且各自对所提供的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给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监事应当认真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如对该文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应当在收悉信息披露文稿的一日
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明确披露时间要求的紧急情形除外)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文件经董事长审阅签发后方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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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审机构。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公司成立定期报告内审小组,总经理任组
长,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根据定期报告编制
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定期报告内审小组的职能:在定期报告正式上报董事
会之前,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审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集体研究
修改意见。
       (三)公司定期报告的责任分工是: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
容由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财务部分的内容由财务负责
人、财务部长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按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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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流程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文件


提醒境内会计师向境外会计师
提交境内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将季报、中期报告、
          (T-30 日)               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T-25 日)
                                                                                         境内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T-25 日)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
提醒境内会计师向境外会计        部门负责人审阅(T-20 日)
师提交境内审计报告定稿                                                                    境内审计报告定稿(T-20 日)
(T-20 日)
                                  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
                                (T-18 日)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未定稿第 I 稿(T-17
                                                       日)

                                      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及公司内审小组审阅并提出
                                    修改意见(T-16 日)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内审小组成员集中讨论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修订稿(T-16 日)



                               根据讨论结果对季报、中期报告、年报作再次修改(T-15
                                                       日)

     公司内审小组再次审核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未定稿第 II 稿(T-14                 境外审计报告定稿(T-14 日)
                                                       日)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T-13 日)




     输系统盘          保存 Word 文件                送英文翻译               董事会、监事会开会审议(T-3 日)


                                                                                              审议通过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定稿(T-2 日)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T-1 日)



                                         在境内、境外指定报纸刊登公告(T 日)




                                           报送深圳证监局备案(T+2 日)



        备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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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予以修订;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通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应当认真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如对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应
当在收悉信息披露文稿的一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明确披露时
间要求的紧急情形除外)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如果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五)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
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深
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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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
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投资企业应及时、全面、
真实的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
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
相关当事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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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完成。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它当
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
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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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
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
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
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
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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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经理层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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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
签名认可。
       第六十六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非监事会范围内)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以及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主体的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并由董事
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专门负责公司信息收集、管理
和披露工作,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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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媒体,以及一家
香港的境外信息披露媒体,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及投资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地归纳、整理和进
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公司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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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若擅自泄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随时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深圳
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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