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2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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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于2010 年5 月12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 号天乐大厦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公司发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发出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案;
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7、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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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
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依据《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于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4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截止2010 年4 月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有18 位股东或受权代理人出席了现场股东大
会,17 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了股东大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273,893,6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768,507,851 股的35.6397%。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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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71,549,736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768,507,851 股的35.3347%,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343,890 股,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768,507,851 股的0.3050%。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全部议案。
上述各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本所同
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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