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正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内部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管理,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 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 号)文件精神及深圳证监局《关 于学习贯彻<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的通知》 (深证局发[2010]361 号)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 如下修订: 增加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可能接触内 幕信息的关键岗位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在收到书面回复后,方可按回复所列明条件买卖 本公司股票。” 原第三十四条及之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条款中相互援引提及的序号, 根据 最终修订结果作相应调整。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