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要求 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要求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做出的法定变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仅用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要求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署: 汪兴益: 孙良媛: 孙 雄: 肖幼美: 刘震国: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