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5-2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沈阳
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
关文件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沈阳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沈阳海吉星”)项目实际进展,公司与沈阳海吉星另一股东方按持
股比例向沈阳海吉星提供财务资助。
我们认为:公司与沈阳海吉星另一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向沈阳海吉
星提供财务资助,沈阳海吉星资产负债率合理,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
控;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孙 雄 肖幼美 刘震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