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6-0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农产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2-2014年)》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拟修订公司《章程》
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容,并提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相关事宜。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规划》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规划》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
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并同意董事会
将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孙 雄 肖幼美 刘震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