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2012-06-0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农产
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
“规划”)。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
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制定的原则
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且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另行
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对于年度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
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