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6-0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因公司已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分配股票股利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变动,现对公司《章程》
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六条
原条款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8,507,851 元。”
修改后的条款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3,314,131 元。”
第十九条
原条款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768,507,851 股,全部为普通股。所
有股份均为流通股,限售股份按照相应规定和股东承诺进行流通安
排。”
修改后的条款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3,314,131 股,全部为普
通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限售股份按照相应规定和股东承诺进行
流通安排。”
二、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现对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
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确保
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
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其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对于年度报告期盈利
但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
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