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6-1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农产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天津海吉星农产品市
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市场管理公司”)项目推进,公司与天津市场管理公司其
他东方按持股比例向天津市场管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我们认为:公司与天津市场管理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向天
津市场管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
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天津海吉星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孙 雄 肖幼美 刘震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