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1-22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3-1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2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13,650,000 股,发行价格 5.46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1,712,529,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670,671,339.94 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
并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3]0102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
年 1 月 21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三家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环宇、覃涛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