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6-0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3-3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2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13,650,000 股,发行价格 5.46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1,712,529,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670,671,339.94 元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中。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偿还银行贷款外,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是向项目实施子公司现金增资后再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方式进行的。为规范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项目实施子公司天津海吉
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和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子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其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以及国海证券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进
行检查。
4、子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环宇、覃涛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子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
同时抄送公司及国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
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子公司、国海证券及公司出具或
抄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或者
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子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