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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6-0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3-3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2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13,650,000 股,发行价格 5.46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1,712,529,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670,671,339.94 元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中。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偿还银行贷款外,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是向项目实施子公司现金增资后再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方式进行的。为规范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项目实施子公司天津海吉

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和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子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其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以及国海证券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进

行检查。

    4、子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环宇、覃涛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子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

同时抄送公司及国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

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子公司、国海证券及公司出具或

抄送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或者

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子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