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公司选聘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变 更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 度审计机构。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 关执业资质文件,同意变更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仅用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署: 汪兴益: 孙良媛: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