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7-2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农产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周谷堆公司”)项目建设,公司与合肥周谷堆公司
控股股东以同等条件共同向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为支持公司参
股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业
务发展,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以上提供借款事项,合肥周谷堆公司控股股东以同等
条件提供借款;担保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
方以持有担保公司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
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