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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8-29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4-42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

科技大厦 13 楼海吉星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13 人,实到董事 12 人,独立董事刘震

国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肖幼美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少群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

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

告编号:2014-44)及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

告编号:2014-45)。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二、关于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46)。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四、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前海农产品交易所投资组建乌兰察布马铃薯

交易中心的议案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前海农产品交易所”)“优势产地、优势品种”的战略布局考虑,同意前

海农产品交易所投资组建乌兰察布马铃薯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乌兰察布马铃薯交易中心”),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前海农产品交易所出资 1,020 万元,占乌兰察布马铃薯

交易中心股权比例为 34%。具体如下:

    拟投资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1、拟成立公司名称:乌兰察布马铃薯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2、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3、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4、经营范围:大宗农业、畜产品等现货电子交易及服务;代购、代销

及储运;信息技术咨询及服务。(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5、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50          35%

  2     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20          34%

  3     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           20%

  4     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0           5%

  5     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0           2%

  6     乌兰察布市雄鹰蔬菜加工有限公司             60           2%

  7     商都县宏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60           2%

                   合计                          3,000         100%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五、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前海农产品交易所投资组建云南普洱茶交易

中心的议案

      根据云南普洱茶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产业发展前景,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作组建云南普洱茶交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茶交易中心”)方式,开展云南普洱茶交易

的相关业务,普洱茶交易中心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公司参股公司深

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深宝”)出资 2,000 万元,持有

普洱茶交易中心股权比例为 40%,全资子公司前海农产品交易所出资 1,500

万元,持有普洱茶交易中心股权比例为 30%。

      具体如下:

      拟成立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拟成立公司名称:云南普洱茶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

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2、注册地:云南普洱市

       3、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4、经营范围:为各类茶叶(包括含茶制品、茶具)等农副产品、工业

原料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金融相关产品、离岸金融产品、跨境人民币业务

产品等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登记、托管、挂牌、鉴(见)证、转让、过

户、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各类茶叶(包括含茶制品、茶具)

农副产品、工业原料大宗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

融、投融资并购、资本运作等服务;组织开展农副产品、工业原料大宗商

品现货及相应金融产品创新与交易活动;提供与前述业务相关的查询、研

究、信息、培训、咨询、评级、财务顾问等服务;开展拍卖业务;项目投

资、投资管理、提供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5、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2,000
 2      深圳前海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30%          1,500

 3      云南恒丰祥投资有限公司                   15%           750
 4      普洱市天下普洱茶国有限公司               15%           750

                     合计                       100%          5,000

注:公司持有深深宝股权比例为 19.09%,为公司参股公司。

       深深宝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少群先生兼任深深宝董事职务,

深深宝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深深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前海农产品交易所共

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

告编号:2014-49)。

    同意票数 12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六、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47)。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47)。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提

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4-48)。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的议案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的扩张,为更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同

  意修订公司内控缺陷评价标准。

     修订后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缺陷内容

                                     错报漏报额度或损失金额
潜在错报、漏报    错报漏报额度或损失                          错报漏报额度或损失
                                     大于合并净资产的 0.25%,
  或潜在经济损    金额小于等于合并净                          金额大于合并净资产
                                     小于等于合并净资产的
      失:        资产的 0.25%。                              的 0.5%。
                                     0.5%。
  注:合并净资产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定性标准: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发生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②财务报告发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或漏报;

       ③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控制环境失效;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定性标准: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

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水平、

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内控缺陷,认定为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缺陷内容

                     损失金额小于     损失金额大于合并净资产
  造成公司直接经                                               损失金额大于合
                     等于合并净资     的 0.25%,小于等于合并净
      济损失                                                   并净资产的 0.5%。
                     产的 0.25%。           资产的 0.5%。
注:合并净资产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定性标准:

     ①因内部决策程序不科学造成决策失误;

     ②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③因食品安全监管不善导致发生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④因消防安全内部控制、监管不善导致发生严重的消防安全事件;

     ⑤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流失严重;

     ⑥重大或重要缺陷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改。

     (2)重要缺陷定性标准: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一般缺陷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内控缺陷,认定为为一般缺陷。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十、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十一、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50)。

    同意票数 1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