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4-08-2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公司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或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截至2014
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4,84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7.24%,
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没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
供担保。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是否 是否为关
担保额度相关公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 实际担保金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履行 联方担保
告披露日期 签署日) 额
完毕 (是或否)
- - - - - - - -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
报告期内审批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
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对外实际担保余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
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是否为关
担保额度相关公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联方担保
告披露日期 (协议签署日) 金额 行完毕
(是或否)
1,000 2013 年 7 月 30 日 950 2013.07.31-2014.09.30
深圳市布吉海鲜市场有限公司(注 1) 2013 年 7 月 24 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1,500 2013 年 8 月 23 日 1,200 2013.08.29-2014.08.28
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注 2)2013 年 7 月 24 日 13,200 2013 年 7 月 29 日 12,650 连带责任担保 2013.08.06-2014.08.05 否 否
沈阳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注 3) 2012 年 8 月 4 日 4,000 2012 年 11 月 13 日 2,290 连带责任担保 2012.11.20-2017.11.20 否 否
2012 年 5 月 24 日 14,850 连带责任担保 2012.05.24-2027.05.23 否 否
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31 日 30,000 2013 年 1 月 22 日 1,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13.01.22-2027.05.23 否 否
(注 4)
2013 年 2 月 5 日 1,900 连带责任担保 2013.02.05-2027.05.23 否 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0 35,980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72,730 34,840
保余额合计(B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 0 35,980
合计(A2+B2)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 72,730 34,840
计(A4+B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7.24%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无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注:1、2013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为布吉海鲜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贷款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
保。其中,(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布吉海鲜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证责任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2)截至
本报告期末,布吉海鲜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贷款 950 万元 。
本报告期后,2014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为布吉海鲜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1,300 万元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贷款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2,3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方式
为连带责任担保。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与长沙公司股东长沙蔬菜集团共同为长沙公司向长沙银行申请共计人民币 24,000 万元贷款
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3,2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长沙公司提供贷款连带
担保责任金额为人民币 12,650 万元。
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沈阳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 4,000 万元提供期限 5 年的固定资产项
目贷款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沈阳公司实际申请贷款金额为 3,000 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沈阳公司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金额
为人民币 2,290 万元。
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广西海吉星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长期贷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
不高于 15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广西海吉星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申请贷款 15,000 万元,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申请贷款 1,000 万元,于 2013
年 2 月 5 日申请贷款 2,000 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广西海吉星公司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人民币 17,750 万元。
(续下页)
三、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2、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履行审议和决策程序。
3、公司建立了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4、公司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能改善其经营状况,加快项目推
进,保障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孙良媛、肖幼美、刘震国、刘鲁鱼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