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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农产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建设公司”)及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公司与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其他

股东协商,以各自持股比例向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以上提供借款事项,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其

他股东以同等条件提供借款,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

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