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农产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建设公司”)及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公司与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其他
股东协商,以各自持股比例向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以上提供借款事项,天津建设公司和天津投资公司其
他股东以同等条件提供借款,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
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及《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