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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6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4-5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
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小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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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4 年 8 月 29 日、9

月 1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835,547,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截至 2014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696,964,131 股)的 49.2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4 人,代表股份数 7,477,26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0.4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

份数 427,409,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5.187%。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408,137,45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696,964,131 股 的

24.0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公司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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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835,510,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
    反对的股份数 36,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440,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 99.509%;
    反对的股份数 36,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
数的 0.491%;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835,510,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
    反对的股份数 36,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440,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 9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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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的股份数 36,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

数的 0.491%;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
五、其他情况:
    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剑峰、黄娟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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