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就续聘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所”)相关资质及文件,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规 定的基本条件,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并同意将上述有 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汪兴益 孙良媛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