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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04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5-07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2 月 3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2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

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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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少群先生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1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022,318,96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696,964,131 股 的

60.2439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 513,674,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

的 30.27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08,644,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73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22,317,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7%;

    反对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10%;

    弃权的股份数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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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4,886,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340%;

    反对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46%;

    弃权的股份数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14%。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宁钟先生、张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宁钟先生获 1,022,291,66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3%;

    张志勇先生获 1,022,341,66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222%。

    其中,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宁钟先生获 4,860,93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

数的 99.44154%;

    张志勇先生获 4,910,93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 100.46438% 。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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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学钧、潘晶;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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