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5-04-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
我们针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
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江夏支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 4 亿元,借款期限 10 年。其中,
11,360 万元以武汉海吉星公司名下持有的“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
集散中心一期”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不足值部分,即 28,640
万元,由公司和武汉海吉星公司另一股东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各按 5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处于建
设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加快武汉海吉星项目
建设进度,保障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