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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5-04-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

我们针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海吉星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

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江夏支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 4 亿元,借款期限 10 年。其中,

11,360 万元以武汉海吉星公司名下持有的“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

集散中心一期”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不足值部分,即 28,640

万元,由公司和武汉海吉星公司另一股东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各按 5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处于建

设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加快武汉海吉星项目

建设进度,保障公司的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