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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5-04-3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现就公

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4 年上半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修订)》及 8 项具体准则,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公司实

际业务发展情况,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同意对现

行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进行相应的修订,对有关项目根据规定进行

追溯调整。

    在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期间,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核确认:1、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

期股权投资》的要求:(1)新增一项因 2011 年确认持有深宝股权被

稀释投资收益的追溯调整;(2)新增一项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至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调整;2、公司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新增一项“其他综合收益”的财

务报表列报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