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2015-05-13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5-2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8 接到公司股东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致投资”)《关于增持 2%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函》,深圳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委托远
致投资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完成。深圳
市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远致投资系深圳市国资委全
资子公司、一致行动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情况
根据 2015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 5 月 12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
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次收购前,深圳市国资委
直 接 持 有 农 产 品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为 420,209,999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24.76245%;远致投资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88,603,753 股,占
总股本的 5.22131%;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投
资”)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275,400 股,占股本的 0.01623%;
收购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509,089,152 股,约占总股本的
30%。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
例为 32%。”“本次收购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期间,深圳市国资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累计增持农产品股份 16,969,626 股,占总股本的 1.00%,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收盘后,收购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
例为 31%。收购人将在 2015 年 5 月 6 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完成收购计
划。”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增持公司股份结果
的情况
根据远致投资《关于增持 2%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函》: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深圳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你司股
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期间,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增持你
司股份 33,939,271 股,核查法律意见书将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披露。
深圳市国资委与我司承诺在增持你司股票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你司股份。”
三、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为深圳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7 楼,负责人:张晓莉女士。
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37,179,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1,696,964,131 股)的 25.76245%;深
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远致投资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88,603,75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131%;远致投资全资子公司亿鑫投资持有公司
股票数量为 275,40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1623%。即深圳市国资委直
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526,058,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99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增持后深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后,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54,149,2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6246%;远致投资持有公司股票
数量仍为 88,603,7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131%;亿鑫投资持有
公司股票数量仍为 27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23%,即深圳市
国资委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543,028,42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
1、深圳市国资委承诺:深圳市国资委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
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深圳市国资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深圳市国资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要求,深圳市国资委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2%,
增持计划完成,现委托公司披露其股份增持结果,核查法律意见书将
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