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学钧律师、杨睿 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 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于2015年5月14日刊载在 《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1 2、公司发出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审议事项的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 已保证且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经办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2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 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 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 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 座 1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董事胡翔海先生主持。 上述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 1、截止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有 6 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44686759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4 果。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8 人,共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155031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78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6 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8719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 权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5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6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7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58,563,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243,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59,85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537,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10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11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12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大厦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上述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权数均符合法 13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 法律事项出具,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 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刘学钧 、杨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夏蔚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