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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2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学钧律师、杨睿
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
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于2015年5月14日刊载在
《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1
     2、公司发出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审议事项的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
已保证且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经办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2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
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
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
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东
座 1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董事胡翔海先生主持。
    上述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
    1、截止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中,有 6
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44686759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4
果。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8 人,共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155031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78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6 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8719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
权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5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6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7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58,563,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7,243,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59,85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537,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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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11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12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大厦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60,183,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8,86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的股份数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上述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权数均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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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
法律事项出具,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
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刘学钧 、杨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夏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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