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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5-26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
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西冻品公司”)的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
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
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广西海吉星公司与合作方按出资比例为广西冻
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
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