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 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障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祥公司”)运营,公司同意和信祥公司另三名股东分别按出 资比例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另三名股东分别按出资比例共 同为信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 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